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2014年3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截至2014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6,000万元,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
案》中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二、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威海华东数
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编号:
XYZH/2013JNA3023-2),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公司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一致。
三、公司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
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6,000万元置换预先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
26,000万元。
独立董事:刘庆林 赵大利 宋文山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