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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0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2 号文核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向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5,000 万股,发行价格 6.4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 3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4,307,846.08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编号:XYZH/2013JNA3023-1)。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开
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 、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7363110182100005917,截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05,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偿还指定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
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章志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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