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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0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资产损失的处理和相关信息
的披露,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一)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二)资产减值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收款项(含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等资产。
    (三)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认定依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 8 号---资产减值损失” 、“第 18 号---所得税”、“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规定的条件和企业会计政策相关条款进行认
定。
    (四)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
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
额(或可变现净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资产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可变现净值应根据存货估计售价减去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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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五)公司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若其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计至可回收金额。其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
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遵循的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公司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
在损失,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二)一贯性原则: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在前后
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三)客观性原则: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
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四)及时性原则: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之日起六个月
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财务核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第二章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与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在资产负债表日(每半年度及年
度终了时)对应收款项按单项金额重大、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后该组合风险较大及其他不重大的应收款项进行划分,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
准备,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一)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指单项金额超过期末应收款项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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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单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收款项。
    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经减值测试后不存在减值的,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收款项中计
提坏账准备。
    (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确定组合的依据及计提方法
      组合名称                  依据               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状态            账龄分析法
     关联方组合              公司的关联方          其他方法
     备用金组合                 备用金             其他方法
    2.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账龄                        计提比例说明
       1 年以内(含 1 年)                        5%
               1-2 年                           10%
               2-3 年                           15%
               3-4 年                           50%
               4-5 年                           70%
               5 年以上                          100%
    3.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组合名称                         方法说明
          关联方组合                           不计提
          备用金组合                           不计提
    (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
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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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七条     坏账确认的标准
    (一)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类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其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类
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各类应收
款项。
    第八条     坏账损失的责任划分:实行谁经办、谁追讨、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三章      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年末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
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减值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
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但该转回的账面
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一条     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
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认定该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并确认减值损失。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失。该转出的累
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
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
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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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
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
                         第四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公司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管理部门应在资产
负债表日对各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确定存在
则需计提减值,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范围:库存商品、原材料、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产品。
    第十四条   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于存货因过期、陈旧或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导致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
中,对于库存商品、开发产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认其可变
现净值。
    (一)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
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
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与投资发展部配合于每年年末对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进行逐项分析评价,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计提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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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期末,对因长期股权投资市价
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
应当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可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
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公司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
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均不再转回。
                      第六章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期末,公司财务部应配合公司房产物业管理部门,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
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陈旧
过时、损坏、长期闲臵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七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期末,公司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二十一条     期末,公司财务部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
在减值迹象,对有迹象表明其发生减值时计算其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
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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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发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
价值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盘点、检查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计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的固定资产。
    (二)长期闲臵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法转让价值的固定
资产;
    (三)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五)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六)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
相应的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
(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二十四条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
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
固定资产被处臵时才予以转出。
                       第八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期末,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公司财务
部与工程管理部门配合,期末应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是否存在减值
迹象进行判断,有迹象表明其发生减值时应当估算其可收回金额,并以书面形式
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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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
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
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资产被处臵时才予以转出。
                         第九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期末,公司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财务部配合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进行判断,有迹象表明其发生减值时应当估算其可收回金额。对经减值测
试发生减值迹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    期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
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合计期间均不在转回。
                           第十章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将商誉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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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
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
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就其差额
确认减值损失。
    第三十三条   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均不再转回。
                    第十一章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计
    第三十四条   期末,公司财务部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若判断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
益,应当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二章   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计提资产价值准备
    (一)单项金额在 100 万以内且年度审批总额不超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的 5%,
由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二)单项金额在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内的且年度审批总额不超过单项资产账
面价值 20%,由董事会审批。
    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资产损失处臵、核销
    (一)坏账的核销,年累计总额(财务账面余额)50 万元以内或单笔损失金额
5 万元以内,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总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单笔
损失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总额 200 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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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的坏账损失,由董事会出具审查意见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已提
取的坏账准备。
    (二)存货的损失,年累计总额(财务账面余额)50 万元以内或单笔损失金额
5 万元以内,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总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单笔
损失金额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总额 200 万元以上
(含 200 万元)的存货损失,由董事会出具审查意见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
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投资性房地产报废及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报
废及损失,年累计总额(财务账面净值)50 万元以内或单笔损失金额 5 万元以内,
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总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单笔损失金额 5 万
元(含 5 万元)以上,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总额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的投资性房地产报废及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及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报
废及损失,由董事会出具审查意见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已提取的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减值准备。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金融资产的损失,均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金额巨大的(单项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损失,由董
事会出具审查意见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已提取的资产价值准备。
                         第十三章   审批程序及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由业务部门或实物管理部门据实提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
等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门核实确认并通过公司总经理(店总)审核后,报集团分
管领导及财务总监审核。集团财务部负责汇总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已经相关领导
审批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等书面报告,并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超出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权限的,由总裁办公会出具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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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由董事会出具审查意见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提或核销减值的内容、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五)总裁办公会议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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