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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28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
通知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上午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实到 2 人,实际参与表决
3 人。监事董爱存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监事史敏
女士代为出席表决。会议由监事史敏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
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前监事列席了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认为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获得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获得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
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全文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网站。
    该项议案获得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为 464.99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本年度实
现的利润拟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2650.46 万元,没有利润可供股东分配,因此本年度公司拟不进行
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
况,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该项议案获得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摘要请见《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交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全文请见上交所网站)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审核,认为:
    (1)2013 年度报告报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3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
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本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项议案获得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
    详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法,其价格、付款方式和期
限符合惯例和市场的普遍做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该项议案获得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详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监事会对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对大华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所作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该审计报告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充分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故监事会
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对
董事会所作的专项说明均无异议。
   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积极推进资产重组事项,尽最大努力减小风
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该项议案获得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议案 一、二、四、五、六、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 年 2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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