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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27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华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 2013 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参与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并依法对定期报告、重大日常关联交易、聘请审计
机构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更好表述和
总结本人 2013 年履职情况,现作如下报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行职
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2013 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计召开 6 次会议、4 次股
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2013 年公司出席会议情况述职
如下:
                                                      2013 年               2013 年第
         应出席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2012 年             2013 年第
独立董                                                第一次                三次临时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出    出席   年度股              二次临时
事姓名                                                临时股                股东大会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东大会
蓝海林       6     2         3         1      -         -          -           -
    2、经审核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本人认为,相关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
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13 年度经营
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本人发表了以下
独立意见。
    1、2013年5月6日,本人就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所提供的选聘人员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选聘人员有《公司法》第147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也不存在最近三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选聘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长薪酬调整方案和副董事长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此次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董事长
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3、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
续发展,此次调整部分高管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的议案》。
    4、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2013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
(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
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5、2013年10月25日,本人就关于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行为是公司根
据本年度1-9月份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对本年度与重庆一能最终交易金额提前
进行预测,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表决程序合法。
(3)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允的,没有
损害其他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4)公司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够巩固公司在川渝地区的市场份额,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6、2013年12月16日,本人就公司关于改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寅五洲”)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中审华寅五洲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聘任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积极参加以上两个专门委员
会举行的各次会议,利用参会的机会认真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定期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
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并提出
可行性建议,切实履行委员会职责,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3 年度,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
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理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均对会议
资料进行充分研读、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督促公司
经营层为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地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在 2013 年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以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3、不断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尽快完善相关
规章制度。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13 年 12 月 16 日,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改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13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结尾,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有效支持和
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六、联系方式
    蓝海林电子邮箱:bmhllan@scut.edu.cn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蓝海林
                                                     2014 年 2 月 2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华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 2013 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参与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并依法对定期报告、重大日常关联交易、聘请审计
机构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更好表述和
总结本人 2013 年履职情况,现作如下报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行职
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2013 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计召开 6 次会议、4 次股
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2013 年公司出席会议情况述职
如下:
                                                      2013 年               2013 年第
         应出席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2012 年             2013 年第
独立董                                                第一次                三次临时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出    出席   年度股              二次临时
事姓名                                                临时股                股东大会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东大会
李洪峰       6     3         3         0      -         -          -           -
    2、经审核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本人认为,相关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
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13 年度经营
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本人发表了以下
独立意见。
    1、2013年5月6日,本人就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所提供的选聘人员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选聘人员有《公司法》第147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也不存在最近三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选聘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长薪酬调整方案和副董事长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此次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董事长
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3、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
续发展,此次调整部分高管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的议案》。
    4、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2013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
(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
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5、2013年10月25日,本人就关于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行为是公司根
据本年度1-9月份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对本年度与重庆一能最终交易金额提前
进行预测,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表决程序合法。
(3)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允的,没有
损害其他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4)公司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够巩固公司在川渝地区的市场份额,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6、2013年12月16日,本人就公司关于改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寅五洲”)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中审华寅五洲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聘任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报告期内,本
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对公司审计督察部的内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等事项进
行审阅,在本年度内本人定期听取审计督察部的审计工作汇报,先后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子公司存货管理状况、新产品开发与投入产出、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等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谈
话交流。并与公司2013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审计意
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积极参加各个专门委
员会举行的会议,利用参会的机会认真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定期查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相关
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对公司薪酬体系情况进行调研,对公司薪酬体系提出
改善建议,优化公司激励机制;切实履行委员会职责,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3 年度,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
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理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均对会议
资料进行充分研读、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督促公司
经营层为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地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在 2013 年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以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3、不断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尽快完善相关
规章制度。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13 年 12 月 16 日,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改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结尾,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有效支持和
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六、联系方式
    李洪峰电子邮箱:hongfeng54@sohu.com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洪峰
                                                             2014 年 2 月 2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华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 2013 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参与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并依法对定期报告、重大日常关联交易、聘请审计
机构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更好表述和
总结本人 2013 年履职情况,现作如下报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行职
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2013 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计召开 6 次会议、4 次股
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2013 年公司出席会议情况述职
如下:
                                                      2013 年               2013 年第
         应出席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2012 年             2013 年第
独立董                                                第一次                三次临时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出    出席   年度股              二次临时
事姓名                                                临时股                股东大会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东大会
王雪峰       6     2         3         1      -         -         列席         -
    2、经审核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本人认为,相关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
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13 年度经营
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本人发表了以下
独立意见。
    1、2013年5月6日,本人就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所提供的选聘人员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选聘人员有《公司法》第147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也不存在最近三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选聘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长薪酬调整方案和副董事长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此次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董事长
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3、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
续发展,此次调整部分高管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的议案》。
    4、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2013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
(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
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5、2013年10月25日,本人就关于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行为是公司根
据本年度1-9月份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对本年度与重庆一能最终交易金额提前
进行预测,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表决程序合法。
(3)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允的,没有
损害其他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4)公司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够巩固公司在川渝地区的市场份额,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6、2013年12月16日,本人就公司关于改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寅五洲”)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中审华寅五洲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聘任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报告期内,本
人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对公司薪酬体系情况进行调研,对公司薪酬体系提出改善建议,
优化公司激励机制;积极参加各个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各次会议,利用参会的机会认真听取相
关人员的汇报并定期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切实履行委员会职责,确保公司决
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3 年度,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
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理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均对会议
资料进行充分研读、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督促公司
经营层为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地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在 2013 年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以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3、不断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尽快完善相关
规章制度。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2 月 16 日,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改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结尾,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有效支持和
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六、联系方式
    王雪峰电子邮箱:xf_jx@163.com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雪峰
                                                                2014 年 2 月 2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华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 2013 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参与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并依法对定期报告、重大日常关联交易、聘请审计
机构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更好表述和
总结本人 2013 年履职情况,现作如下报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行职
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2013 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计召开 6 次会议、4 次股
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2013 年公司出席会议情况述职
如下:
                                                      2013 年               2013 年第
         应出席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2012 年             2013 年第
独立董                                                第一次                三次临时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出    出席   年度股              二次临时
事姓名                                                临时股                股东大会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东大会
赵述强       6     3         3         0      -         -         列席         -
    2、经审核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本人认为,相关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
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13 年度经营
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本人发表了以下
独立意见。
    1、2013年5月6日,本人就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所提供的选聘人员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选聘人员有《公司法》第147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也不存在最近三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选聘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长薪酬调整方案和副董事长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此次调整董事长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董事长
薪酬、确定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3、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
续发展,此次调整部分高管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关于调整部分高管薪酬的议案》。
    4、2013年8月11日,本人就2013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
(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
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5、2013年10月25日,本人就关于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行为是公司根
据本年度1-9月份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对本年度与重庆一能最终交易金额提前
进行预测,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表决程序合法。
(3)公司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允的,没有
损害其他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4)公司与重庆一能(含重庆适时)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够巩固公司在川渝地区的市场份额,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6、2013年12月16日,本人就公司关于改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寅五洲”)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中审华寅五洲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聘任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
务状况;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
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
态;对公司审计督察部的内部审计计划、季报和中报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审阅。在本年度内
本人定期听取审计督察部的审计工作汇报,先后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子公司存货管理状况、
新产品开发与投入产出、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等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谈话交流。并与公司2013
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审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
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3 年度,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
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理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均对会议
资料进行充分研读、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督促公司
经营层为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地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在 2013 年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以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3、不断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尽快完善相关
规章制度。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13 年 12 月 16 日,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改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结尾,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有效支持和
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六、联系方式
    赵述强电子邮箱:13318426699@126.com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述强
                                                                   2014 年 2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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