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3-046),其中公告了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
江西国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周远理预付款 5000 万元人民币。2、天津
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江西国
恒、天津国恒共同负担。
公司收到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后提起了上诉。公司于近日收
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赣民二终字第 57 号),判
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由上诉人天津
国恒承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二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违、对公司不公,
建议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或向同级检察院抗诉,公司目前正与办案律师一起
积极整理材料准备申诉或抗诉。同时,公司财务部正积极与审计机构沟通,以确
定上述判决对公司账务、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沟通结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