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时间: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本公司董事会需要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如上述沟通协商未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者未达到预期目标,存在延期或者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风险。
3、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4、若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但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按比例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使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5股股份的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洪城水业控股股东、唯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水业集团持有的洪城水业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洪城水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在第(1)条承诺期满后的12个月内,水业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洪城水业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洪城水业股份总数的5%,且在该期间水业集团只有当二级市场洪城水业股票价格不低于截止2006年2月24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5.92元的120%,即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7.10元时(若公司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做除权、除息处理,该价格按照除权、除息规则相应调整),才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
(3)自洪城水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水业集团将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分红比例不少于洪城水业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
(4)水业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积极倡导对洪城水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南昌市公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自洪城水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至少在 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06年3月16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 2006年3月30日下午14:30。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 2006年3月28日至2006年3月30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相关证券自2006年2月27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3月9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3月9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3月9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并取得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延期,具体延期时间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 0791-5235057、5210336
传 真: 0791-5226672
联 系 人: 康乐平、戴昌新、杨涛
电子信箱: 600461@jxhcsy.com
公司网站: www.jxhcsy.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洪城水业 指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所持洪城水业的
股份尚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包
括: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自来
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南昌市公用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共五家股东
公用控股、实际控制人 指 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水业集团、集团公司 指 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洪城水业流通A 股的股东
对价安排 指 为消除 A股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份转让
制度性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 股股东
通过协商形成的利益平衡安排
方案、改革方案 指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见本股权分置改革说
明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节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 指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意见 指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洪城水业进行股权
分置改革所出具之保荐意见
律师 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指 洪城水业A 股市场相关股东就审议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举行的会议
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指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于该日收盘
后登记在册的洪城水业 A股股东将有权参与本
次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指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于该日收盘后
登记在册的洪城水业流通股股东,将获得洪城
水业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民币元
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其各自持有的发起人股份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获得所有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即:由五家发起人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合计支付12,500,000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股票。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洪城水业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对价安排,A股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洪城水业A股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帐户。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公司各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执行对价前 执行对价后
序 - - - 本次执行对
号 执行对价的 持股数 占总股本 价股份数量 持股数 占总股本
-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1 南昌水业集团有限 86,378,800 61.70% 11,997,058 74,381,742 53.13%
- 责任公司
2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987,600 0.71% 137,166 850,434 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