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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2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
行北京分行 7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兴宜世纪系湖北宜化的全资子公司。现兴宜世纪拟向宁波银行北
京分行申请贷款授信 7000 万元。应债权人要求,需由母公司湖北宜
化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兴宜世纪生产经营
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为兴宜世纪 7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
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为兴宜世纪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7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
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独立意见:
    认为:经有关部门核准,公司拟建设合成氨尾气回收综合利用项
目,用回收的合成氨尾气生产LNG,年产能1万吨。因此,在原公司章
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中增加“LNG生产销售”内容。原章程
第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修改为:化肥生产销售;液氨、甲醇、甲醛、
氢氧化钠、氢、氯、硫磺、一氧化碳与氢气混合物、甲酸、乙醛、盐
酸生产;保险粉的生产销售;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国家
限制的化学品)生产销售,化工技术咨询;设备制造与安装;粉煤调
剂串换;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机械制造、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港口经营(在港区内从事
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LNG生产销售。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包晓岚         李齐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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