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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2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董事 11 名,实参与董事 11 名,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
银行北京分行 7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告 2014-007)
    表决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
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兴宜世纪 7000 万
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
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为
兴宜世纪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7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
    董事会意见:本公司为其重要子公司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授
信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且
被担保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
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贷款主要为其生产经
营所需,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后,本公司将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担
保协议,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本公司对该债权人的偿还承担连带责
任。
                                  -1-
    综上所述,本公司为其子公司申请 7000 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是可行
的,被担保子公司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自身能够偿还所借贷款。上
述担保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经有关部门核准,公司拟建设合成氨尾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用
回收的合成氨尾气生产LNG,年产能1万吨。因此,在原公司章程中第
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中增加“LNG生产销售”内容。原章程第二章第
十三条经营范围修改为:化肥生产销售;液氨、甲醇、甲醛、氢氧化
钠、氢、氯、硫磺、一氧化碳与氢气混合物、甲酸、乙醛、盐酸生产;
保险粉的生产销售;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的化
学品)生产销售,化工技术咨询;设备制造与安装;粉煤调剂串换;
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制造、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港口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
驳运、仓储经营);LNG生产销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
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提交公司201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详
见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告 2014-008)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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