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诉讼代理律师送达的两份法院判决书,一份为关于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起诉本公司为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缆")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贷款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另一份为关于中国银行锦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起诉本公司为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容")1300万元贷款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
一、中行沈缆诉讼案
⒈本案概况
200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起诉本公司承担为原控股股东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⒉诉讼进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判决后,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及其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露,分别刊载于2002年1月25日、2002年4月19日、2002年8月28日、2003年4月15日、2003年8月16日和2003年10月31日和2004年8月3日的指定信息披露报章。
⒊终审判决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免除公司对20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驳回中行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中行锦容诉讼案
⒈本案概况
2004年5月19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锦容(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8日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与中行签订13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12个月,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期后中行在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6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容提前还款,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⒉判决结果
锦州市中院于2005年5月20日下达(2005)锦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锦容13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⒊诉讼进展
本公司未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如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⒈关于中行沈缆诉讼案
公司已经在200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中行沈缆诉讼案计提减值准备1529万元,因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全部免责,故可在2005年度冲回1529万元预计负债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⒉关于中行锦容诉讼案
截至目前,此笔担保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将按照法院判决,在2005年度对此担保预计负债。
以上两项诉讼合计不会对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⒈中国银行锦州市分行起诉状
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5)锦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4)辽民二合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