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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
字〔2014〕5号),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
查,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
下:
       一、2009年10月,公司股权划转时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中轻集团”)曾作出如下承诺:
       1、中轻集团承诺在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允、合理定价,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程序。中轻集团同时承诺在作为中国海诚控股股东期间,不利
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2、中轻集团承诺在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其直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
与或进行于中国海诚的经营相竞争的生产活动。中轻集团同时承诺在
作为中国海诚控股股东期间,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对中国海诚正常的
经营管理进行非法干预,确保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
务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中,未有违反承诺的事
项发生。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中,未有违反承诺的事
项发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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