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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5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4-0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股东、关联方
以及公司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截止目前,公司未发现相
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现将尚未履行
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改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于 2012 年 11 月
21 日股改专项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优化方
案采取“捐赠现金+债务豁免+资本公积转增”的方式进行对价安排,并由深圳
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代原大股东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房产”)履行原股改承诺。由于傲盛霞、中国华阳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控股”)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
城资产”)代表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现金捐赠及债务豁免的形式向全体流通股股
东支付股改对价,因此向傲盛霞定向转增 57,000,000 股、向华阳控股定向转增
76,396,653 股、向长城资产定向转增 18,087,347 股。
    傲盛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项规
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得超过 5%,在 24 个月内不得超过 10%
    华阳控股和长城资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
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得超过 5%,在 24 个月内不得超过 10%。
    截止目前,该承诺尚在履行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对业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傲盛霞承诺:若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实
现的净利润数低于 400 万元,或 2013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 1000 万元,傲盛
霞将在恒立实业公告 2012 年度报告或 2013 年度报告后 10 日内以资产无偿注入
恒立实业或者其他的方式补足上述净利润差异,以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
    公司 2012 年度净利润为 5166825.35 元,2013 年年报尚未披露,该承诺尚
在履行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公司将继续提醒和督促相关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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