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
诺履行工作的通知》(青证监发[2014]4号),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所做承诺事
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不符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等情况,特说明如
下:
2009年4月21日公司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信集团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海信财务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
议》,约定了双方存贷款合作事宜。海信集团公司、海信财务公司承诺公司在海
信财务公司的相关存贷款业务具有安全性,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海信财务公司将继
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公司与海信财务公司的相关存贷款业
务将继续由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海信集团公
司不干预公司的相关决策等。上述均已按承诺履行,请详见2009年8月21日《关
于海信集团公司、海信财务公司承诺函的公告》(2009-27)。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