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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5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
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
的文件精神,对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
截至公告日,上述各方尚在执行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
持公司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牟金香、张有志、张
贤桂、彭寅生、鲍臻湧(离任)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
    承诺期限: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的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牟金香女士于2007年9月出
具了《关于放弃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向公司承诺:“在联化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联化科技
构成竞争的业务,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联化科技公司遭受损失时,本
人同意无条件的给予赔偿。”
    2010年10月,牟金香女士再次向公司出具承诺:“在本人持续作
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投资的
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联化科技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将因同业竞争获取的收益全部缴给联化科技或/和对联化科技遭致的
损失予以赔偿。”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牟金香女士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承诺时间:2013年11月5日
    承诺期限: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5月4日
    承诺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3—046)。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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