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
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要求,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
华科技”)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本身所作出各项承诺
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截止目前,相关承诺方均已如期履行或
正在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现将正在履
行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发生离职情形,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任后十八个月内。
履行情况:切实履行,并处于正在履行阶段。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12
日(即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作出如下承诺:本院及下属子公
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
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
履行情况:切实履行,并处于正在履行阶段。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12 日(即
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作出如下承诺:将不会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具体生产经营业务,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东华科技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会利用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或
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东华科技而有利于其它公司的决
定或判断。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履行情况:切实履行,并处于正在履行阶段。
三、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