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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股东、关联方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4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 2014-0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股东、关联方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 号文)
和福建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对本公司及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承诺履
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或超期未履
行承诺的情形。现将正在按期履行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1、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2014 年度利润分配
规划》(详见 2012 年 8 月 29 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计划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
要求条件下,未来三年内每一分红年度(2012 年度-2014 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含 20%)。公司按期履行上述利润分
配承诺。
    2、公司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股占公司总股本 10.87%)承诺:
其参与认购本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其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
公司按照承诺履行限售义务,相关股份已办理限售登记。
    3、公司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持股占公司总股本 3.22%)、上海正阳国际经
贸有限公司(持股占公司总股本 0.99%)承诺:其参与认购本公司 2012 年非公
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公
司按照承诺履行限售义务,相关股份已办理限售登记。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及股东、关联方无其他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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