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
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 号)的文件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承诺履行情况进
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宁恩、杨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沈明亮、叶雨注、张坤泉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的半年
内;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原宁波圣利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和实际控制人杨
宁恩、杨青已分别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阳光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2、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保证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发行人之
外)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
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宁恩、杨青分别承诺如下:
1、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2、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本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发行人之
外)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
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
承诺时间:2009 年 12 月 6 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
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