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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4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上海证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
要求,公司对承诺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公司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曾于
2005 年 4 月向公司作出承诺,因“张晨事件”,在其任职期间擅自开
具的票据案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详见公司历年
年度报告)。
     经自查,截止 2013 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诉讼期间,中国光大银行
红荔路支行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
公司)发生的票据纠纷案、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诉讼期间,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生的债务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深中院经审查,
因以上两案涉嫌经济犯罪,决定分别将以上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处
理。(详见 2012 年 10 月 31 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
登的公司公告)。
    截止目前,开开集团信守承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除上述承诺事项,公司无其他需要专项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
诺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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