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
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
会公告〔2013〕55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
体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专项披露如下:
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工业集团”)
之间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南方工业集团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南方工业集团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
参股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
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中原特钢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也未参与投资于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
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中原特钢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
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如中原特钢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中原特钢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中原特钢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
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中原特钢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中原特钢赔偿一切
直接和间接损失。
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承诺
2013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公司承诺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进行
证券投资,也不从事《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第
五条规定的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2013 年 8 月 18 日至 2014 年 8 月 17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之日,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公司及相关主体无其他未完成承诺事项,
也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