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新疆证监局相关通知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
况。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承诺事项如下:
做出承诺 承诺完成 目前履行
事项类型 承诺人 承诺事项
时间 期限 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具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情况
控股股东、 的批复》(兵国资发 2009(103)号),建工集团向
发行前股 实际控制人 社保基金会作出承诺,在公司上市前将向社保基
自本公司股 已按照承
份限制流 新疆生产建 金会划转所持发行人股份 472.91 万股。建工集团 2009 年 6
设兵团建设 承诺其履行划转义务后持有的共计 10,662.42 万 票上市交易 诺履行完
通及自愿 工程(集团) 股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月 30 日
起 36 个月 毕
锁定承诺 有限责任公 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锁定股份,不进行转让或者
司 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社保基金会获
得的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1、2001年6月8日,本公司主要控股股东兵团
建工集团向本公司承诺:“作为主发起人,在本
公司存续期间保证:
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兵团建工集团及其除
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制企业(包括管理控制的
企业和控股公司)保证不经营同股份公司相同的
业务并且将不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任何形
式的竞争,以避免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
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努力
促使建工集团其他控制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
何活动。
2、为了避免与股份公司在中国境外潜在的同
业竞争,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重新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避免同
业竞争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1)兵团建工集团保证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
起,兵团建工集团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
股子公司或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将
不增加其对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投入,以避免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
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兵团建工集团保证
将促使兵团建工集团的下属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
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
2001 年 6
的任何活动,具体如下:
①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 月 8 日首
控股股东、 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 次出具; 自承
实际控制人 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
新疆生产建 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或协助经营与发
2008 年 1 诺至
自承诺
避免同业 设兵团建设 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 月 18 日重 今, 上
工程(集团)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出具日
竞争承诺 ②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新出具; 述承诺
有限责任公 起至本
司 接支持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 2010 年 8 人不存
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公司存
月 16 日出 在违反
竞争的业务; 续期间。
③以其他任何方式(无论直接或间接)介入 具补充承 承诺的
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诺。 情形。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发生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拥有
与股份公司之公路工程施工相关的专用经营性资
产的情形,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把该等
资产以托管、租赁的方式交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
或由股份公司收购、兼并,或通过股份认购的方
式逐步投入股份公司,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
凡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
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发行人及其附
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业务,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须将上述商
业机会无偿转让予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
(3)对于由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本身
研究开发、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而开发的
与股份公司施工、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
产品,股份公司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兵团
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须将上述新产品或技术以
公平合理的条款授予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优先生
产或受让的权利。
(4)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如拟出售其
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
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建工
集团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股
份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兵团建工集团向任何独立第
三人提供的条件。
(5)如果发生本承诺书第3、4项的情况,兵
团建工集团承诺立即将该等新技术、新产品或欲
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
股份公司,书面通知应附有全部有助于对新产品、
技术进行分析的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计
投资成本、有关使用权证和许可证等),并尽快提
供股份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该等购买或授予条
件将不逊于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任何第
三方提供之条件;股份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后60
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
企业是否行使有关该等新产品、技术优先生产或
购买权。
3、2010 年 8 月 16 日兵团建工集团出具避免
同业竞争补充承诺,补充承诺内容如下:
(1)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只进行 BOT 项目
的投资与建设业务,BOT 项目涉及公路施工建设
的,建工集团需将其中的公路施工业务依法分包
给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实施;建工集团及其下属
企业不参与公路施工业务相关的 BT 项目的投资
与建设。
(2)兵团建工集团确认并向北新路桥声明,
兵团建工集团在签署本承诺书时是代表其本身及
其下属企业签署的。
(3)兵团建工集团确认本承诺书旨在保障北
新路桥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4)如果兵团建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违反上
述声明与承诺,给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造成损失,
兵团建工集团同意给予北新路桥相应赔偿。
自承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2008年7月2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 至今,
团向本公司承诺:今后将继续严格履行与北新路 自承诺出具
关联交易 新疆生产建 2008 年 7 上述承
设兵团建设 桥签署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期间根 日起至本公
的承诺 工程(集团) 据施工进度按月向北新路桥支付工程款;不会通 月 21 日 诺人不
司存续期间
有限责任公 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存在违
司
反承诺
的情形
其他未履
行的承诺 无 无 无 无 无
事项
已披露履
行承诺与
实际履行 无 无 无 无 无
不一致的
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