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以及关联
方公开承诺以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至公告日,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尚在
履行中的承诺事项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实施时承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或转让,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
格不低于人民币5元/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股份出售期间,若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始终履行其承诺,未发现其曾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