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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以及关联
方公开承诺以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至公告日,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尚在
履行中的承诺事项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实施时承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或转让,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
格不低于人民币5元/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股份出售期间,若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始终履行其承诺,未发现其曾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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