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
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办字[2014]10 号)文件的要求,对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不
存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及相关主体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时间 期限
关于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后再次投入公司
及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个人所得税
的承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相关文
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准予公司 3 名主
要股东就上述事项中的应得收益在计征 2010
郭松森、齐
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即便如此,年 04 长期 均遵守了承
股改承诺 广田、王恩
股东郭松森、齐广田、王恩义承诺:如 月 23 有效 诺
义
税务主管部门任何时候要求本人依法缴 日
纳因上述利润分配及公司整体变更而导
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本人
将依法、足额、及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
务;如果公司因本次利润分配中的个人
所得税问题受到处罚或其他任何经济损
失,本人将对公司予以全额赔偿,确保
公司及其公众股东不因此遭受损失;本
人愿意就此项问题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
失与其他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承诺 1、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松森,股东齐广
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股东王恩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公司或持股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5%以上股 股份。3、自然人股东李艺等 35 人承诺:2011 股份
发行时所 东、实际控 (1)自 2009 年 12 月股份转让实施完成 年 03 锁定:均遵守了承
作承诺 制人、董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月 03 36 个 诺
监事、高级 前,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 日 月
管理人员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
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
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今后与公
司发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公
司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控
股股东郭松森、股东齐广田和王恩义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作
为贵公司股东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境
内或者境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合作经营或拥
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直接
公司控股股 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贵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2011
关于避免
东郭松森、 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 年 03 长期 均遵守了承
同业竞争
股东齐广田 2、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支持贵公司及其控 月 03 有效 诺
的承诺
和王恩义 股公司以外的企业、个人、合伙或其他 日
任何组织,生产、经营或销售与贵公司
及其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存在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产品及服务;3、
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不参与、从
事和经营与贵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构成直
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项目,并/
或在其中拥有权益;4、自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 如贵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
务范围,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
企业将不与贵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相竞争; 若与贵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产生竞争,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参股的
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
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贵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
避免同业竞争。5、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
诺,如有违反,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保证《鞍山森远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收购报告 (草案)》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公司及全体 年 09 长期 均遵守了承
书所作承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董事 月 23 有效 诺
诺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日
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