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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10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指南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澳门初级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以下简称“判决日”)出具的《判决书》(CV3-09-0017-CAO),就亚太影视媒体服务有限公司、华通泰丰卫星网络资讯有限公司、Asia Broadband Network Pte Ltd.诉中华卫星电视(集团)有限公司、黄益腾、李杰、北京阿原世纪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指南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大中华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关于中华卫星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上海指南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华卫星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参股公司,截至判决日,公司对中华卫星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间接参股比例为4%,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亚太影视媒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影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 25号互动会大楼 5楼 37室; 
原告:华通泰丰卫星网络资讯有限公司(“华通泰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 25号互动会大楼 5楼 37室; 
原告:Asia Broadband Network Pte Ltd,(“Asia Broadband Network”)位于20 Maxwell Road,#07-12 Maxwell House Singapore; 
被告:中华卫星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华卫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大马路 251A-309号友邦广场 19楼 1908室; 
被告:黄益腾(“黄益腾”),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2区 11楼 301室; 
被告:李杰(“李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连腾马路 8-10
               ?
号江都花园 6楼 A; 
被告:北京阿原世纪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原世纪”),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15号 11-19亚洲资源大厦 5层 503室; 
被告:上海指南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创投”),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阳路 235号 835室; 
被告:大中华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大中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中环广场 64楼 6403A-4室; 
亚太影视、华通泰丰和 Asia Broadband Network针对中华卫视、黄益腾、李杰、阿原世纪、上海创投和大中华提起通常诉讼程序之宣告之诉,要求(一)宣
    告所有关于由黄益腾、李杰、阿原世纪、上海创投和大中华在中华卫视取得股权的法律行为和之后相关行为无效;或(二)请求黄益腾、李杰、阿原世纪、上海
    创投和大中华连带赔偿亚太影视、华通泰丰和 Asia Broadband Network财产损失不低于澳门币 760万元(合计);同时赔偿亚太影视、华通泰丰和 Asia Broadband 
Network非财产利益损失澳门币 240万元(合计)。
    (二)中华卫视和上海创投基本情况 
    上海创投与阿原世纪分别于 2008年 3月 1日及 2008年 3月 10日先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二)》,合计受让了阿原世纪
    持有的中华卫视 1000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万(合计),并在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了变更手续。上海创投于 2008年 6月 4日与大中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将其持有的中华卫视的 600万股股份转让予大中华,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并在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了变更手续。截止到判决日,上海创投持有中华卫视 4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
    二、判决情况 
    澳门初级法院于 2013年 12月 6日作出《判决书》(CV3-09-0017-CAO),裁决如下:
    (1)宣告黄益腾、阿原世纪于 2008年 3月 5日取得中华卫视股份,黄益
    腾于 2008年 3月 17日及 2008年 4月 10日分别将中华卫视票面值澳门币 1000万元和 500万元股份转让予大中华,阿原世纪于 2008年 3月 17日将中华卫视面值澳门币 3000万元股份转让予大中华,阿原世纪于 2008年 3月 18日将中华卫视面值澳门币 1000 万元股份转让予上海创投,以及上海创投于 2008 年 6 月 6日将中华卫视面值澳门币 600万元股份转让予大中华的行为无效。
    (2)命令注销前述股权转让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相关登记。
    (3)裁定三名原告提出的其他请求不成立。
    上海创投已经委托澳门方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 2014 年 1 月 8日提起上诉,《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海创投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一)》及《股权转让协议(二)》
    向阿原世纪支付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在商业和动产登记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代理律师认为,上海创投应为善意第三人,其受让、持有并向转让中华卫视股份的行为应为有效,《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瑕疵。据悉,除上海创投外,本案的其他被告亦已就《判决书》提起上诉,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2009 年,上海创投已经就对中华卫视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案件对公司业绩无实质影响。
    上海创投及代理律师正积极准备各项诉讼工作,公司将依据上诉法院的判决,测算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澳门初级法院《判决书》(CV3-09-0017-CAO);
    2、上海创投与阿原世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以及《股权转让协
    议(二)》;
    3、上海创投与大中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三)》。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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