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西证监局《关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通
知》(赣证监函[2014]27号)和《关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补充通知》(赣证监函[2014]36号)文件要求,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梳理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公司及相关方所做
各项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承诺情形,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相关方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情况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事项 人 时间 期限 情况
浙江甬岭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与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关于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
1、以 1,180 万元为基数,甬岭水表 2012 年、2013 年、
2014 年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
收购 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环比增长 20%。
报告 2、如果甬岭水表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
书或 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下同)3 年累计未达
甬岭 2011 2012
权益 到乙方承诺业绩指标,则乙方对甲方给予现金补偿,补偿金 未履
供水 年 11 年至
变动 额计算公式为:承诺净利润-实际实现净利润)×12.7×51%。 行完
设备 月 22 2014
报告 3、如果发生前款情形的投资补偿,乙方应自甬岭水表 毕
有限 日 年
书中 2014 年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甲方
公司
所作 支付;如乙方不支付或不能支付,则乙方全体股东承担连带
承诺 责任。
4、本次股权转让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限届满前不转让其
持有的甬岭水表 49%股权,且乙方全体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乙方股权;若出现需要实施利润补偿的情形,则在利润补
偿实施完毕前不得转让,且乙方全体股东亦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乙方股权。
发行 见承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2010 见承 截至
时所 诺内 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集团”)承诺: 年 3 诺内 2013
做承 容 截至承诺出具日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拆 月 16 容 年 12
诺 借、无偿拆借、要求三川股份为三川集团及三川集团控制公 日 月 31
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占用公司资金且 日,全
未清偿的情形;于承诺函出具之后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体承
限于有偿拆借、无偿拆借、要求三川股份为三川集团及三川 诺人
集团控制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占用 严格
三川股份资金。 信守
李建林、李强祖共同承诺:截至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 承诺,
李建林及李强祖均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拆 未出
借、无偿拆借)占用三川股份资金的情形;承诺于承诺函出 现违
具之日起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拆借、无偿拆借) 反承
占用三川股份资金;承诺确保利用对三川集团的控制地位, 诺的
阻止三川集团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拆借、无偿拆 情况
借、要求三川股份为三川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占用三川股份资金。
(二)关于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主要股东三川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
三川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三川集团承诺:本
公司目前没有对与三川股份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进行投
资或控制,且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三川股份 5%以上股份期间,
本公司不对任何与三川股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
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1)三川集团自身将不从事与三川股份生产经营有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三川股份有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
三川股份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
何活动,以避免与三川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
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三川集团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
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三川股份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
术、新产品,三川股份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3)三川集团如拟出售与三川股份生产、经营相关的
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三川股份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川集团承诺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三川股
份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如三川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三川
集团承诺将不与三川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
现可能与三川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三
川集团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三川股份的竞争:A
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 停止经营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 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
法方式置入三川股份;D 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的第三方;E 采取其他对维护三川股份权益有利的行动以
消除同业竞争。
(5)三川集团确认,上述承诺适用于三川集团已控制
或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三川股份及其控
股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建林、童保华、李强祖、
宋财华、吴雪松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以上人员
均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
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
目前没有对任何与三川股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
业进行投资、控制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三川股份 5%以上股份期间或担任三川股份副总经理以上职
务期间,不再对任何与三川股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
企业进行投资、控制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尽力阻止配偶、
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对任何与三川股份从事
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控制或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
(1)承诺自身并确保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
控制,下文中“控制”均指“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企业不
会从事与三川股份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
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三川股份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
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
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三川股份业务直接或可
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三川
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本人自身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研究开发的、
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三川股份生产、经营
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三川股份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
利。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三川股份生产、
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三川股份均有优先
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本人控制的企业在出售
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三川股份的条件不逊于
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如三川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
承诺不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与三川股份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企业;若出现可能与三川股份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式退出与三川股份的竞争:A 确保本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生产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 确保本人控制的企业停
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 自身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将相竞争的资产、业务或权益以合法方式置入三川股
份;D 确保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
第三方;E 采取其他对维护三川股份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
同业竞争。
(5)本人确认,尽力促使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
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之兄弟姐妹遵守上述承诺。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权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祖、童保华、宋财
华、吴雪松、罗安保、罗友正、李桂英承诺: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祖、童保华的关联
人员李建林、胡风云、童英承诺:在其关联人员李强祖、童
保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
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