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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30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
中小企业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户存储,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第八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义务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按照公司《重要财务决策规则》及本制度的
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管理部门,由财
务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
授权的,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资金使用需求计划,相关部门应定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并
报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的计划以及实际进度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如使用募集资金时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签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
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 12 个月。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需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需及时披露,提示风险,
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过去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
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
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
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
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
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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