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2013年度预计净利润与未变更会计核算方式相比,
增加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80%-125%。
一、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及有关规定,为更加准确地反映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参股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公司拟对龙江银行的会计核算
方法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并对 2013 年全年进行追溯调整。
2014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参股公司龙江银行
的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3 年 11 月
2.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公司对参股公司龙江银行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变更
更为权益法,并对 2013 年全年追溯调整。
3.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
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
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五条规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
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本公司持有龙江银行 7.97%股份,为该行第三大股东,并向该行派出董事,对该
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4.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介绍
(1)变更前
成本法核算:变更前公司仅持有龙江银行 4.9%的股份,不具有控制或者共同控制,
亦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的规定:投资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
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变更后
权益法核算:公司持有龙江银行 7.97%股份,为该行第三大股东,并向龙江银行
派出董事,公司对龙江银行构成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
投资》第八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拟对龙江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改用权益法进行核
算。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龙江银行已披露的 2012 年年度报告, 龙江银行 2012 年度净利润为
170,776.60 万元,2013 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根据合理预测,公司 2013 年度预计净
利润与未变更会计核算方式相比,增加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比例为 80-125%。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公司现持有龙江银行 7.97%股份,为该行第三大股东,并于 2013 年 10 月向龙
江银行派出董事会成员,对其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第五条的相关规
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
算。因此公司对龙江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合理和适当的,我们同意
公司此次对龙江银行会计核算方式的变更,并对 2013 年全年进行追溯调整。
3.本次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公司持有龙江银行 7.97%股份,为该行第三大股东,并向该行派出董事,对其
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2.本次公司对龙江银行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对龙江银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说明》京永
函字(2014)第 71010 号。会计师认为:龙江交通持有龙江银行 7.97%的股份,为该
行第三大股东,由于龙江交通在龙江银行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从而构成重大影响。龙
江交通对龙江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一)龙江交通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龙江交通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的独立
意见;
(三)龙江交通第二届监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