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中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石中装备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石中装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9号” 文核准,
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2】249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自2012
年7月3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数量为200,000,000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
股份总额为2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或非流通股)数量为
139,256,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283%。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石中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股东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股东冯春燕承诺:自
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公司股东牛
春山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
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50%;(6)公司股东许三军、李占利、史公社(已离职)、许长
虹、郝行章、崔密增(已离职)、刘文皓(已离职)、乔贵彩(已离职)、李国
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
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
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7)公司股东王守兴、
赵盘胜、梁志海、魏二宏、陈泰鹏、侯西涛、郭东、李彦明、周根成、张春生、
刘水东、王婕、苑兴然、孙令国、王树盘、贾秀香、刘西忠、于丽华、刘冀容、
陈彤、石运刚、孙波、丁振洲、安炳辉、崔书奇、李鸿、许树枫、董照奇、杜红
娟、高贵军、王文海、李小胜、宋建锋、田季英、石雪艳、马利海、康鹏颖、吴
玉军、董爱菊、胡德虎、冀洪涛、李忠、王文秀、陈卫涛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
年3月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
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上市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根据上述承诺,此次
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以上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一致。
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
5、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2月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为 2.5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名(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售数量
广发信德投资管
1 5,000,000.00 5,000,000.00
理有限公司
合计 5,000,000.00 5,000,000.00
备注: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冻结、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广发证券对石中装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立军 褚力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