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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25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56 号)核准,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000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 19.00 元。截至 2011 年 4 月 25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608,000,000.00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1,608,000.00 元(其中计划募集资金 278,033,000.00 元,超
募资金 27,357,500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 12443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其中,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111142572930005514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开
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6008608018170072975)及公司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为:494958227734)已销
户。2013 年 3 月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四安支行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14001040008604),2013 年 6 月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
福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30111002074),均已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存储收益,建立和巩固良好
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46506394923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电机定转子冲片、铁
心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013 年 6 月 18 日公
司以该项目闲置募集资金 500 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
货币理财计划之日积月累”理财产品,该产品已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收回本息。
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以该项目闲置募集资金 3500 万元购买了厦门国际银行
的理财产品飞越理财人民币“季季增赢”结构性存款产品 13460 期,该产品已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到期,并按期收回本息。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以该项目
闲置募集资金 3000 万元购买了厦门国际银行的理财产品飞越理财人民币“季季
增赢”结构性存款产品 131573 期,该产品将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到期。截至 2014
年 1 月 20 日,厦门国际银行账户余额为 5,879,702.04 元,该余额将转入公司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厦门国际银行
3000 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也将转入该募集资金专户中。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与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465063949230,截止 2014 年 1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666,610.29 元。该专
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存
单、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
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存单、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或
通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洋、邹文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传真方式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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