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重整相关重大事项的公告
日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于 2014年 1月 17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12)珠中法民二破(预)字
第 6号之二)。
根据该《民事裁定书》,经珠海中院查明,2012年 12月 20日,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作为转让方,将其对珠海鑫光的债权转让给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鑫光对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身份并无异议,并表示同意重整。珠海中院于 2013年 3月 14日召开了破产重整立案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主要债权人和股东代表皆在听证会表示支持珠海鑫光的重整。珠海中院认为:珠海鑫光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各方当事人皆支持珠海鑫光重整,珠海鑫光具备重整的原因,也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希望。珠海中院裁定如下:受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鉴于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经被受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自 2014年 1月 22日开始,本公司股份(简称“鑫光 3”,代码:400028)暂停转让。
本公司的破产重整,存在重整成功以及重整不成功并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关本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1月 21日
附:(2012)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 6号之二号《广东省珠海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