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06年2月13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另外三家股东:浙江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200万股,占上海新湖总股本的15%)、深圳东海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400万股,占上海新湖总股本的5%)、杭州方豪实业有限公司(持有2400万股,占上海新湖总股本的30%)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新湖全部股份转让给原股东杭州方豪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杭州方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由于本年度没有此项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安排,决定放弃此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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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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