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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 1 月 21 日上午 8:30
     2.股权登记日:2014 年 1 月 15 日
    3.召开地点:公司圆形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王辉董事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1,060,6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郑惠、龚新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两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对董事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增补汤全荣先生和余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简历详见 2014 年 1 月 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汤全荣先生:赞成 361,060,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当选;
    余建华先生:赞成 361,060,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惠、龚新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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