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唐家湾镇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楼6层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4、召开时间:2014年1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00时起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东义先生
6、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的事项、投票表决的方式等事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
153,023,05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4.3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邹超勇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 项议案同意票数 153,023,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间转、翁玲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