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2月10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坚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63,891,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139,751,403股的45.7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4名,代表股份63,820,893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75,331,152股的84.72%;流通股股东3 名,代表股份70,46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64,420,251股的0.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申请借款陆亿元人民币。同意63,891,35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