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新韩银
行长沙分行 3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湖南宜化系湖北宜化的全资子公司。现湖南宜化拟向新韩银行长
沙分行申请贷款授信 3000 万元。应债权人要求,需由母公司湖北宜
化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湖南宜化生产经营
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为湖南宜化 3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
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为湖南宜化向新韩银行长沙分行
3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
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包晓岚 李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