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业务正常发展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各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能有效地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
治理制度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4名股东共同增资控股子公司,旨在提升钢银电商的业务规模,
加强公司在大宗商品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力。其中,钢银电商的关键管理人员以
低于其他增资方的增资价格入股,旨在增强钢银电商的凝聚力,为公司的长远发
展提供保障,钢银电商的关键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贝领投资管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公司关联方,此次贝领投资的增资价格与外部股东的增
资价格相同,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事项。
独立董事: 刘振江 朱辉 蒋红毅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