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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1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1 月 3 日以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在公司本部以传真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彭瑞涛
女士主持,应参会董事九人,实参会董事九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经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同意公司出让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具体详见同日公告)
    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丰富公司)系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该公司开发的“琴亭湖畔”项目
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项目实际用地 63.9 亩,共分两期开发,现一期四栋房产已预售。由于市政规划
和拆迁原因,二期的土地证迟迟未办理,导致二期的工程未能按计划开展。为支持公司城市综合体项目的
开发,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其与控股子公司中侨(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丰富
公司 35%股权以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福州中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但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关于同意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 4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置换
部分中短期银行借款,以调整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同意公司在上述注册额度有效期内一次
或分次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决定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项,包括发
行时机和短期融资券条款的确定、相关合约的签署以及其他相关的一切事宜。
    本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具体详见同日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就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彭瑞涛、龙
俊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董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4.《关于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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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厦门区域业务拓展的顺利进行,公司拟投资设立“厦门世纪东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责厦门
市蔡塘社区发展中心项目的实际运营。该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设立上述子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一切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 福 建 东 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 修 订 稿 )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关于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详见同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审阅有关文件及
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同意公司出让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我们经审查后认为:
    由于市政规划及拆迁原因,“琴亭湖畔”项目至今没有全部开发完毕,公司目前发展的主营业务又急需
资金,转让上述股权收回投资的决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且上述资产出让价格合理,不存在关联交
易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中侨公司以 25,000 万元的价格出让其合计持有
的丰富公司 35%的股权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检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并根据公司
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条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公
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置换部分中短期银行借款。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发行
短期融资券。
    3、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与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发生的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审阅了相
关交易的协议执行情况、背景资料、财务资料及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经营层进行了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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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我们认为,拟进行的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
的经济效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且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因此,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该项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10 日
                                                                               -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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