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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1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地信息披
露。
    (二)合规性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和
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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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规则》等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务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
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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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等;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要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尽可能以便捷
有效的方式,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上证 e 互动、电话咨
询、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来访接待、现场参观、媒体采访报道、路
演、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等。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司发布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
布。上证 e 互动(sns.sseinfo.com)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平台。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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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资料。
    (三)信息披露及沟通联络: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
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或网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上证 e 互动、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并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结合定期报告或特定事件,准备相关的数据与文字资料,为制定信息交
流策略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股东名册管理: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
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
告手续。
    (六)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与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
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七)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
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
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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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www.dongbai.com)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不得在网站上向投资者发
布媒体及分析师的分析报告,避免影响投资者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有必要
时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活动应尽量以公开方式进
行,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并事先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
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
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
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
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 1)。
    第十七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
好会议记录,将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如有)
存档并妥善保管。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2),在活动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上述资料(如有)
及时在上交所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
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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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访。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
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相关网络、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前须
提前向公司进行报备,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除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外,不得以任何渠道提前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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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件:
1、《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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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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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
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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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接
  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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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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