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裁定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2月4日,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2013-001),公告于当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2013 年 11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朝民初字第 0073 号《民事裁定
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京泓盛亚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本案具体裁定情况详见 2013 年 11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重大诉讼裁定公告》(公告编号:2013-044)。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3 年 12 月 25 日签发的(2013)朝民证字第 0073 号
《生效证明书》:原告北京泓盛亚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的(2013)朝民初字第 0073 号《民事裁定书》已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该案件
已审理完结。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