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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0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
或“甲方”)与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债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
下:
    根据法律规定,就甲方债权转让予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秉着诚实信用
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三方确认,甲方享有对丙方的债权本息共计人民
币 74,220,409.92 元。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丙方同意该债权转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对该受让的债权独立行使责任,履行义务。
    四、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7000 万元,由甲乙双方自行解
决转让价款的结算方式,与丙方无关。
    五、协议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约定各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本合同所涉之一切事项负保
密义务。
    六、唯一性条款
    甲方将该债权转让于乙方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笔债款再受让于除
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需确保乙方在该受让期限内对该债权享有唯一受让
权。
    七、主体适格性
    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作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身份即告消灭。合
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转由乙方独立承受,丙方对应乙方的债务为 7000 万元。
    八、违约责任
    三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
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
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
代表签署并盖章始生效。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共壹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合并报表中其他应付款金额未有变化,不会对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在公司账务处理中,与《债权转让协议》相关债
务的债权人由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成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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