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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2014 年 1 月 21 日上午 10:00。
    (五)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本公司六楼多功能会议厅。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七)出席对象
    1、截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人数与构成的议
    案》
    (二)审议《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人数与构成的议
    案》
    (三)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四)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前述议案一、议案二将采用普通决议案方式投票,并在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通过。
    前述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名
    股东在每一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总票数)等于其持股数量与该议案下所选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的乘积;在每一项议案下,股东可将其所有表决权总数投给某一名或多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不投给任何人;但股东在任一议案下所投的同意票数之和不应超出其在该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获得同意表决权数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所获同意票票数多于所获反对票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将当选为公司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有关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
    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及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公司提请各股东注意,若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或其代理人、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现场参会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供核验的,公司工作人员将有权拒绝承认其参会或表决资格。
    (二)登记时间:2014 年 1 月 21 日上午 8:30-9:45;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本公司大会登记处。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表决票将在现场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海峰、黄轶琳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二)会议费用 
    费用自理。
    五、备案文件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委托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          股股份。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议案表决权,如没有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留意表格下方注意事项):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审议《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人数与构成的议案》 
议案二审议《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人数与构成的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三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注: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名股东在本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股数量的六倍。
    3.1 孙建一
    3.2 姚波
    3.3 叶素兰
    3.4 陈心颖
    3.5 蔡方方
    3.6 李敬和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四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注: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名股东在本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股数量的四倍。
    4.1 邵平
    4.2 胡跃飞
    4.3 陈伟
    4.4 赵继臣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五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注: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名股东在本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股数量的七倍。
    5.1 卢迈
    5.2 刘南园
    5.3 韩小京
    5.4 储一昀
    5.5 马林
    5.6 王春汉
    5.7 王松奇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六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注: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名股东在本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股数量的一倍。
    6.1 车国宝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七审议《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注: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名股东在本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股数量的三倍。
    7.1 周建国
    7.2 王聪
    7.3 骆向东 
    注意事项:
    1、议案一、议案二的表决要求:
    (1)只能用“√”填写,其他符号、数字无效;
    (2)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即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任一栏打
    “√”;
    (3)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相应议案的表决权利,
    其相应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2、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的表决要求:
    (1)该等五项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2)每一名股东在每一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总票数)等于其持股数量与该议案下所选董
    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的乘积;
    (3)在每一项议案下,股东可将其所有表决权总数投给某一名或多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
    在前述表格中填入相应的票数,也可以不投给任何人;
    (4)在选举每类董事/监事时,股东可在表决票上该类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后的“同意”、
    “反对”或“弃权”任意一栏内打“√”或直接填写选票数,如果股东在选举某类董事/监事时既打“√”又填写选票数,或者在某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后的“同意”、“反对”或“弃权”中超过一栏内打“√”或填写选票数,则该股东对该类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投票全部无效。
    (5)选举每一议案下的董事/监事时,如果股东以打“√”的方式进行表决,则一张有效表
    决票上每一个“√”代表的票数为:股东拥有的选举该类董事/监事的选票总数除以“√”个数。例如,在选举非执行董事(议案三)时,某股东的持股数为 200 股,其拥有的选票总数为 1200 票,该股东在对该类董事候选人投票时打“√”的总数为 2 个,则每个“√”代表的票数为 1200÷2=600 票;如该股东打“√”的总数为 1个,则每个“√”代表的票数为400÷1=400 票,以此类推。
    (6)股东在任一议案下填写的票数之和不应超出其在该议案下的表决权总数。在股东填写
    的票数之和超出其表决权总数的情形下,若该股东将所有表决权投给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且只有一个投票意向(即同意、反对、弃权只填其一),则该投票有效,且其票数按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若该股东填写的票数之和超出其表决权总数且将表决权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或虽然投给同一人但有多个投票意向,则其对该项议案的投票无效。若该股东投票的所有该类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票数之和少于该股东所拥有的选举该类董事/监事的选票总数,未投部分视为“弃权”。
    (7)选举每一议案下的董事/监事时,如果股东以填写票数的方式进行表决,则表决票是否
    有效举例如下:若某一股东持有公司 200 股,则其在议案七(选举外部监事)下的表决权总数为 600 票,该股东可将 600 票投给议案七所列的任何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在相应的“同意”表格上填写 600,也可分别投给多名候选人,并分别填写相应票数,但其总数不应超过600。若其投给一名候选人,且填写了 800,但该 800 票均投向同意,则其投票有有效且按600 同意票计算;若其投给多名候选人且加总为 800,或者投给同一个候选人但 500 票同意,300 票反对,则其对本议案的投票无效。
    (8)未填、错填、作废、投票无效、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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