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自查阶段性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3-043),其中公告
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如下: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
为 00100063/20395911 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 4000 万元。如当事人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天津国恒负担。
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一审判决后提起了上诉。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
高法民二终字第 64 号),判决如下:1.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
件受理费 23000 元,由天津国恒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正积极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协商由杭州甘浙
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海门支行人民币 4000 万元。
若公司 2013 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杭州甘浙实
业有限公司还清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 4000 万元本息,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
纠纷案对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 400 万元。若杭州甘
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 2013 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中国银行海门支
行公司 4000 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无法兑现,则因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对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 4000 万元。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