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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刊登名为《*ST 国恒终审判赔 4000 万秘而不
宣或全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 条的规定,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天津国恒”)股票(证券简称:*ST 国恒,证券代码:000594)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对报道事项十分关注,对报道中部分内容
的自查结果如下:
    报道中称: 公司此前披露的“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 4000 万元票据纠纷案”
(以下简称“海门支行纠纷案”)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二审终审结果出炉,而公
司仍迟迟未予公告。经自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未收到中国银行海门
支行 4000 万元票据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向广东新东方
律师事务所发送《关于海门支行案件资料情况的问询函》,要求其与办案法院沟
通,对该事项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公司于当日收到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发
来的海门支行纠纷案送达回证及办案律师刘笑鹏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
称:“案件二审开庭完毕以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做出生
效判决,本人在 2013 年 12 月 13 日签收了广东省高院寄送的案件判决书及送达
回证,并应天津国恒的要求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将判决书及送达回证留底件交
付给天津国恒。”经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海门支行纠纷案的两份判决书
直接邮寄给了办案律师,并未邮寄给公司,公司并非有意秘而不宣。
    公司根据办案律师的法院判决书,对海门支行纠纷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详见巨潮资讯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80),公司正积极与杭州甘浙实业
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协商由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海门支行人民
币 4000 万元。
    若公司 2013 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杭州甘浙实
业有限公司还清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 4000 万元本息,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
纠纷案对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 400 万元。若杭州甘
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 2013 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中国银行海门支
行公司 4000 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无法兑现,则因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对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 4000 万元。
    公司注意到,根据公司 2013 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对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393 万元。公司正积极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并对其
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公司拟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归还公司 4000 万元
人民币的行为提供第三方担保。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 2013 年财务报
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公司 3393 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拟
根据审慎原则列明应收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3393 万元人民币并计提坏账准备
339.3 万元。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公
司 3393 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无法提供第三方担保,则公司将评估杭州甘浙实业有
限公司的还款能力,若其不具备还款能力,公司将在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393 万元。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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