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名称释义:
1、 公司:指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万业新鸿意:指公司控股 70%的子公司万业新鸿意地产有限公司
3、 南京吉庆:指万业新鸿意控股 74%的子公司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
公司
4、 商业网点:指持有南京吉庆 26%股权的南京市秦淮区商业网点房
地产开发公司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吉庆于2012年11月2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12)宁商初字第172号]及《民事裁定书》[(2012)宁商
初字第172号-1 ]等诉讼材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商业网点诉
南京吉庆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24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2-017号《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 诉讼结果
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收到编号为(2012)宁商初字第172号的《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1290元,减半收取345645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350645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公司负
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宁商初
字第172号];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