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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0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21号文件《关于核准航天通信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90,255,73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8.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1,686,491.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22,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49,186,491.50元。截止2013年11月26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转向账户已收到扣除本次发行保荐承销费用后的
人民币749,186,491.50元,另扣除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验资费等9,26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9,926,491.5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2013年11月26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21090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2013年12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
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29920002141,截至2013年11月
25日,专户余额为20749.9991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建设公司通信技术(北
京)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偿还部分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000362365258005,截至2013年11月25日,专
户余额为28665.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沈阳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股权并增资4301.11万元实施电量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增资绵阳
灵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实施智能电网和三网融合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8665.007万
元,开户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期限七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
押。
    3、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065520018010034521,截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
专户余额为 25503.6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
程有限公司 50.78%股权并增资 6,000 万元实施专网线路远程无线流媒体监控系
统与地面机动指挥通信车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5503.637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3 年
11 月 26 日,期限七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
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广学、倪进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
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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