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塔里木公司)
于 2009 年 3 月 7 日、2009 年 5 月 16 日、2011 年 6 月 4 日、2013 年 4 月 9 日就乌
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北门支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自然人为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公司)提供借
款担保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发布公告,详见 2009 年 3 月 7 日、2009 年 5 月 16
日和 2011 年 6 月 4 日、2013 年 4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人民法院)
对公司下达的(2013)新民二终字第 90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高级人民
法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36294.37 元(塔里木公司已预付)予以退还。
二、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诉讼正在进行中,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明确。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 90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