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金堆城钼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的指
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信息披露
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上证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
取得合格证书。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证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证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
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证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上证所审查通过后,在指定报纸和上证所指定
的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证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上证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证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证所
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证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上证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外披露信息;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四)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上证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公司应在三个月
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未正式聘任之前,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五) 公司基本情况;
(六)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八)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十) 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十一)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二)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三)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年度报告,经上证
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十五) 公司基本情况;
(十六)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十七)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八)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九)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十) 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一)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中期报告,经上证
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证
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证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上证所安排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证
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证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报送上证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
律意见书报送上证所,经上证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
上证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证所豁免披露的情形除外);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二十四)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十六)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交易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证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一条 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知悉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依据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格式准则与规定以及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在公司内部搜集相关数据、资料并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初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定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
审议;
(五)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六)公司定期报告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
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公司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的具体事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
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草拟临时报告文本;
(二)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工
作;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的具体
事宜。
第五十一条 公司除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外的临时报告披
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起草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草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公司证券部负责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披露的具体事宜。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重大事件须予披露的,应先由公
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参股公司董事签字后,参照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起草报告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文本草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报告文本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报告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负责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并起草宣传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宣传文本草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报告宣传文本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报告宣传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负责联系相关媒体并办理刊登手续。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证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负责准备和递交上证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臵的任务;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证所和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证所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担任子公司、控股企业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该企业的经营、
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控股企业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
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 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 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各部门经理、控股企业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
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投资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
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
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上述文件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
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
核范围。
第六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
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误导的情况,以及
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