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收购四川天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201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我们认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泸天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925 万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本次股
权收购完成后可以进一步增强公司对天华股份的控制权,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该股权收购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价格公开、公平、
公正、公允,交易股权未用于任何担保抵押,也不涉及任何诉讼事项,不会损害
本公司股东利益。
同意独立董事签名: 曹光 周寿樑
20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