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资产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有效盘活搬迁后的原土地及厂房等
附属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拟与济源市济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
议》,将整体搬迁后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资产转让给济源市济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确定转让价款为 14,611.18 万元。
本次转让资产的成交价格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首先参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
相关费用,同时基于济源市政府的总体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及快速发展,以及部分市场
环境已发生变化等因素,以综合价值协商确定成交价格,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本次转让资产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会议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资产的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怀世、王琳、陈金坡
20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