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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07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6日以通讯方式举
  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惠盐高速公路及湘潭莲城大桥特许经
  营无形资产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的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
  发表了专项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变更日期:
      公司拟自2014年1月1日起,变更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惠盐高速公
  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盐高速)、湘潭四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湘潭四航)无形资产项下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的会计估计。
      2、变更原因:
      根据本公司特许经营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在
  进行摊销时,以各收费路桥经营期限内的预测总标准车流量和收费路
  桥的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原价为基础,计算每标准车流量的单位摊销
  额,然后按照各会计期间实际标准车流量与单位摊销额摊销特许经营
  无形资产。由于目前惠盐高速及湘潭四航交通流量预测数据与实际数
  据差异较大,原评估的交通流量难以保证准确反映上述两家子公司经
  营期限内总车流量情况。到2013年年中,车流量差异总体趋于稳定,
惠盐高速和湘潭四航分别委托了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
司和湖南科技大学对惠盐高速公路和湘潭莲城大桥交通流量重新进
行预测和评估,根据其出具的交通流量预测报告,以2013年末惠盐高
速公路和湘潭莲城大桥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净值为基础,分别对收费路
桥的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进行调整,并从2014年1
月1日起执行新的摊销标准。
    3、变更前后会计估计对比:
    根据惠盐高速2006年总标准车流量预测,2014年至2021年经营期
结束,惠盐高速公路总标准车流量为125,409,572辆;根据此次预测,
2014年至经营期结束,惠盐高速公路总标准车流量为120,219,434
辆。
    根据湘潭四航2008年总标准车流量预测,2009年至2034年经营期
结束,湘潭莲城大桥总标准车流量为246,903,540辆; 根据此次总标
准车流量的预测,2014年至经营期结束,莲城大桥总标准车流量为
217,106,745辆。
    由于测算的未来总标准车流量发生变化,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按
预计2013年末净值计算)的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相应变化:惠盐高速
现行的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为1.38243元/辆,根据本次车流量预测结
果计算的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为1.55702元/辆,增加0.17459元/辆;
湘潭四航现行的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为1.83元/辆,根据本次车流量
预测结果计算的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为1.93元/辆,增加0.1元/辆。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采用未
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
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预计对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主要
影响如下:预计将使公司2014年度利润总额减少约273万元,净利润
减少约205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约135万元。
以上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对2014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和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影响比例均未超过10%。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惠盐高速公路及湘潭莲城大桥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标准车
辆摊销额的决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特许经营无形资
产单位标准车辆摊销额更为合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
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所采用的车流量预测数据符合相
关路桥资产目前的实际情况和最佳估计,会计估计的变更合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
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相关会计估计变更合理,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议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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