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3)朝民初字第 0073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泓盛亚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泓盛亚兰”)
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于 2013 年 2 月 4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详见当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重大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01)。
二、裁判情况
2013 年 11 月 11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如下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泓盛亚兰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
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1 月 22 日